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自身特点和特殊利益保护,依法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人为本,依法表达和维护我校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团结动员全校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各项改革和建设,在全面建设高质量院校,构建和谐校园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 依法维护全校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危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参与讨论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政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学校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和帮助女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与涉及学校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教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我校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八条 大力加强女职工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组织学校女教职工积极参加“芙蓉杯”竞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九条 推进职工家庭文化建设活动,推广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家庭。
第十条 积极发现、培养学校女性人才,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十一条 会同学校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我校女教职工工作。督促学校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妇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不断促进妇女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由6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4名。每个分工会设女工计生委员1名。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爱女职工工作的工会干部和女职工担任。
第十四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各分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双代会”表决通过。每个分工会的女工计生委员,由各分工会选举,报学校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任期内如有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由女工委员会提出委员增补人选,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女工委,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校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八条 学校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市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市妇联和市总工会女工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九条 学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副主席担任。学校分工会女职工委员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教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培训,提高学校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的各级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的各级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各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上,增强基层各分工会女职工组织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所需经费应在学校和学校工会的经费预算中单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