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氛围,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规范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文体单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学校工会领导下的、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对教职工文体协会进行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艺术性、竞技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协会要自觉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
第二章 协会登记
第六条 协会直接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和监督,申请成立校内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册教职工或工会会员;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
3、拟定规范的《章程》;
4、各协会人数不得少于10人;
5、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组建协会的申请报告;
2、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3、章程。
第八条 章程内容
1、名称、宗旨及性质;
2、活动内容及范围;
3、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报社团协会,经校工会做出批复后,自批准之日起,应该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十条 参加协会的条件
1、必须是本校在册教职工或工会会员;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4、自愿报名参加,原则上每个教职工限报1个协会;
5、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职责和条件
1、协会可设正副会长各一名,秘书长一名;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3、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认可。
4、会长、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制订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措施;召集会员大会;组织讲座,培训会员;向校工会汇报工作及联系有关事宜。
5、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执行具体事务:诸如收缴会费、购买用品、安排活动、吸收会员、起草报告等。
第十二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有权监督协会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协会成员的义务
1、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
2、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3、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向协会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5、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协会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协会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协会)进行审批,对批准的协会进行备案;
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
3、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4、提高开展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5、负责学校协会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违规行为时,校工会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1、对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的;
2、超出《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
3、对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没有年终总结,在新的一年没有活动计划和方案的;
4、对人数少于10人的。
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7、财物管理混乱的。
第十六条 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的,由学校工会代章。
第十七条 各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将根据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年终由工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协会活动进行考核评定。对活动开展得好的予以奖励;对机构不健全的,予以督促完善;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将削减其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协会,学校工会有权制止,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进行调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获得捐赠和资助;
3、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
1、收缴会费数额应事先报校工会审批,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2、校工会每年将根据各协会所定的活动计划及落实情况,按会员数拨给一定数额的款项,用于更换日常活动器材、组织校内小型竞赛或其它必要开支。
3、协会的活动经费至少应由两人管理,每年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4、经费报销须完善手续,各协会应指定专人办理报销;所有开支应经各协会会长同意,校工会审核后方可报销。报销凭据必须是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5、竞赛活动的设奖规格、资金幅度、设奖名额,由各协会提请校工会审定,一般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副辅。
6、报请校工会批准后的校级、校际的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校工会可酌情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协会,必须根据此管理办法,到校工会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工会不予支持和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工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