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安全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学生应当认真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和规定。对学生中发生的安全(伤害)事故,则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的原则,学校对自己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各项规定,要采取实际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生及其家长,应当对自己承担安全责任的规定,不仅要了解清楚,而且要时刻注意防范。
第四条学校为保障和加强学生人生安全,针对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违章用电问题
严禁学生在公寓或其他场合私接(拉)电线、使用电器。对违反者没收电器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由此酿成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由当事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关于晚归和夜不归宿问题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回到宿舍就寝。少数同学因外出喝酒、吃饭、逛街、会朋友、上网吧等各种原因超过就寝时间晚归者,除按有关制度处理外,其在晚归中和在不归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应完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关于个人人身和财物安全问题
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务使自己的行为不造成人身和财物安全的隐患。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各项公共规则,不准在校园内外驾驶或乘坐摩托车,在违反公共秩序中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后果均由违纪学生个人负责。
为防止学生的个人财物丢失,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在公共场所必须随身携带,在宿舍要随时注意妥善保管。夜间宿舍要锁门,离开宿舍时门要反锁。
注意饮食卫生,保证身体健康,到学校食堂就餐,不到无证摊点购买来源不明食品。
(四)关于在离校期间的安全问题
学生在走读,节假日等离校期间,要自觉注意安全防范。为避免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禁止学生去网吧、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否则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
学生因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租(借)房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个人申请、征得家长同意、系审核、学校批准方可,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学生在假期离校和留校要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并将行程及活动安排告知家长。
学生在上述离校期间或在校外住宿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当事学生个人负责,学校无事故责任。
(五)关于集体出游、野游、游泳的安全问题
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学校规定,严禁学生集体擅自出游、野游、游泳,也不得以个人或以几个人名义组织集体出游、野游、游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组织者,要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安全事故),均由当事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对班级组织的集体出游,野游,游泳活动,事先必须经辅导员和系同意,并有辅导员或者其他老师参加,认真组织并有安全措施和预案,确保安全。对于以系名义组织的旅游,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