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0-25

永职团发〔2010〕16号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团组织发挥党的助手与后备军作用在政治上的体现和团组织育人作用的重要体现。为贯彻执行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做好“推优”工作,对加强党的建设,培养造就共产主义先锋战士,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在学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的进行;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二、“推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共青团员。

第六条 积极要求上进,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乐于奉献,团结同学或同事,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团员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经过党校(系级或院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八条 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有良好的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承担学校的工作任务并认真完成,表现出色。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团员,各团支部在推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学期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十名;

(二)在各项活动中获系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三)担任班级主要干部,系、二级学院、总院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考核合格。

三、“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学习培养

团员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以后,支部及所在党团组织应以党章为基本教材,通过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的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自身素质,增进团员对党的了解,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表现突出的送到所在党组织进行党校学习。

第十一条 考察选拔

各团支部在每学期初(或根据党支部的工作要求)考察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了解其基本情况。在确定推荐对象之前,团支部要征求导师、辅导员和部分任课教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团支部委员会对推荐候选人的考察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支部的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人选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

第十二条 支部推优

1、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出席大会的团员人数至少是本支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被推荐对象候选人在会上介绍自己的入党动机、申请入党的情况、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团支书介绍对申请人员进行考察的情况和意见。

2、在支部会上,最后由全体团员对被推荐的人进行投票,得票超过投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才能被确定为推荐对象。

3、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确定推荐对象后,团支部以支部的名义从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群众基础等方面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考察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规范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附件1),规范填写《推优对象信息统计表》(附件2),将所有材料报上一级团组织(系团总支)审核并备案。

第十三条 各团总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考察、汇总团总支本学期所有推优名单,规范填写《推优对象信息统计表》,作为推优计划报学院团委审核并备案,再向所在党总支(支部)推荐,然后在团员中公开。

第十四条 系团总支根据各系的推优计划进行审核,每学期末向院团委提交本学期推优工作的情况汇总(含《推优对象信息统计表》)以备案。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被确定的推荐对象,一般一年半内未被党组织吸收,团组织要重新讨论推荐。

四、“推优”工作的实施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党团衔接”的原则。实施过程中把握好三个环节:培养教育环节、推荐环节、管理环节;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与团内民主测评、评议相结合,与团内评优表彰相结合,与党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相结合。

第十七条总院团委负责此项工作的布置、检查、监督和总结,各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本办法;各团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推荐、培养考察、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获得学院以上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团干、学生干部,以及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提出过入党申请的,可由团组织直接推优。系级、院级学生组织的主要干部除由所在团支部推荐外,可由所在系团总支在认真听取基层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所在党组织推荐。

第十九条 中学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若相关培养材料完善,则根据其在本校的表现经团员大会评议,团组织应及时组织推优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党的积极分子培养工作,各团支部要经常主动地向党支部汇报积极分子的情况。反映情况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运用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的形式。原则上各团支部每学期应汇报两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时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具体情况由党组织视推荐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把推荐工作纳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经常听取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三条 团组织要把团由工作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之中,逐级考核落实。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党委组织部、院团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00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推优入党 实施 办法

永州职院团委办公室印制 2010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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