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以完善学校精准资助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种资助金的评定和发放提供准确信息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学生个人自愿申请,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三)民主评议,班级评议与学院评议相结合;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各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汇总、审核、确认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三)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交学校各学院认定结果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建立全面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将学校审批的结果进行系统录入并进行审核。
第七条各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做到理清岗位职责,建立学院问责机制;
(二)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
(三)对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建立全面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定期(一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六)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八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宣传资料,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
4.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对在认定工作中有不作为者,学校纪委实施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