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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严重违纪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进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不得享受由学校提供的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待遇;

(二)受处分的本学期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评优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开除学籍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判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 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彻夜不归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作息规定,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午休、晚上就寝后,白天和晚自习时间(节假日、星期六晚上、双休日除外)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他文体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的比赛例外,但尽量注意不影响他人),初犯者,没收工具,写出检讨;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晚上10: 30后才回到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夜里爬墙、翻栏杆进入校区、宿舍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放鞭炮、烟花、爆竹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致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等,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二)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抢劫、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如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五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l、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学习、自习时间在校内各公共场所饮酒,或在校内各集体生活场所猜拳行令、大声喧哗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五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负责赔偿并酌情给予加倍处罚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桌椅、墙壁及其它公共场所乱踢、乱写、乱画、乱刻造成不良影响者;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违反本条规定的其它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习期间,非法同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举止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男女生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五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传播和隐匿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介绍或参与邪教组织、介绍或参与反社会、反政府等敌对破坏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私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私自在校园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二十四条 已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并拒不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用谎言或其它手段编造假情况,欺骗同学和组织,骗得请假的,以旷课论;骗得救助金、贷款、奖学金和荣誉者,予以取消,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创办刊物、组织老乡会等,对策划、组织人员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其他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不准只穿背心、短裤,不准穿吊带衣、超短裙或拖鞋等,男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剃光头。初犯者,写出书面检讨,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课堂、礼堂、门卫、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哄闹、酗酒、甩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宿舍、教室等场所生明火,烧纸屑、点蜡烛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者;

(四)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或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六)未经允许私自留宿他人者;

(七)为修改考试成绩,逃避处分,毕业就业等而由本人、家长或委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八)侮辱、诽谤他人者。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参见《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利用或使用互联网造成违纪的按《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使用互联网管理条例》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工作部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记过以下(含记过)的处分,由学院、部讨论决定,学生工作部审查,报学校备案;

(二)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讨论决定,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查,报学校备案;

(三)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对于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通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书面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情况,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撤销处分的条件及程序

(一)撤销处分的条件:

1、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重犯和新的违纪行为,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相应的处分;

2、各方面表现优秀,无重犯和新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特别奖励,或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或地方政府表彰者,可撤销或提前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二)撤销处分一般由本人在受处分以后的半年或一年内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提议,全班同学讨论鉴定,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由原处分发文单位发文公布,可将处分材料从该生档案中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其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