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原则上学院只为新生应征入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学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未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复查由学院招生处和学生工作部共同完成。发现问题,认真核实后报学院领导审核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经学生申请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院学生工作部每年9月组织系部对在校学生学籍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在学信网完成学生学籍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不定时对在校生学籍进行抽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根据《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辅修、选修、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各系部组织和完成,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主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根据《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辅修、选修、重修课程管理办法》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肄业、结业、毕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另行为相关课程加分,计入学业成绩,根据《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和学籍异动成绩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三条不断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大力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历、荣誉等作出限制,根据《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符合以下规定:
(一)医学类专业可转入非医学类专业;
(二)严格控制其他专业转入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
(三)低分录取专业不得转入高分录取专业;
(四)单招学生和五年制学生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除外);
(五)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不办理转专业,必须按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六)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在入校第1学年内,第2学年不再办理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同时,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转入或转出)同意,由学院(转入)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转入)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休学1次,期限为1年。因患病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休学期限,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休学(含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未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按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本人及家长必须到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委托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收到办理完毕的退学申请表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根据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发现后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立即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