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助力健康乡村建设协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联盟管理,确保本联盟规范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全国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助力健康乡村建设协作联盟,英文名称是Collaborative Alliance of National Medical and Health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o Help Healthy Rural Construction。
第三条 本联盟是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支持和指导下,由全国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自发形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第四条 本联盟旨在打造全国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助力健康乡村建设平台,凝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助力健康乡村建设方式,做出高职高专应有贡献。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业务指导,挂靠单位是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秘书处办公地点: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大道路289号。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开展因病致贫、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家庭情况调查与对策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加强全国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助力乡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建设的交流与协作,推动高职高专协同开展医疗帮扶、健康中国建设工作。
第九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工作,为医疗帮扶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十条 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帮扶、健康中国模式创新,不断拓展职业教育精准帮扶途径。
第十一条 总结推广职业院校医疗公益帮扶、健康中国经验与案例,为职业院校深入推进医疗帮扶工作提供借鉴。
第十二条 宣传职业院校医疗帮扶工作成果,扩大职业教育医疗帮扶、健康中国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 联盟会员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入会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职业院校;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六条 普通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享受联盟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按联盟规定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单位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部门等委托的工作或合作项目;
(四)可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部门等委托的工作或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享有优先展示机会。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会员由普通单位会员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由理事单位会员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会员由主要发起单位担任。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联盟声誉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会员和普通单位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六)理事单位会员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单位会员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被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办学资格的成员单位,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另设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管理制度;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大会报告;
(五)审议通过联盟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八)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会议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理事会会议的议案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通过或通信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二十八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三十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联盟发起单位酝酿协商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产生,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合作项目的组织对接工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政府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存档之列。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管理人员要保证联盟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三十五条 收到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发来的文件、信函,要及时登记,交相关人员处理完毕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对于联盟自己的文件,要经过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后,方可印发和存档。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借阅联盟的有关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文件要做好登记,并按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联盟档案资料。到了销毁期的一般档案,经秘书长同意后销毁,重要档案须由秘书长审核并报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日常运转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本联盟开展活动的经费由承办活动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28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全国医药卫生类职业院校乡村健康公益扶贫协作联盟。
职业教育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协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联盟管理,确保本联盟规范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职业教育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协作联盟,英文名称是Collaborative Alliance of Medical Laboratory Technology Teaching Resources Library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第三条 本联盟是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支持和指导下,由全国医药卫生类职业院校自发形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第四条 本联盟旨在打造全国医药卫生类职业院校医学检验技术教学资源库合作平台,凝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建设和运用的方式,为职业教育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业务指导,挂靠单位是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秘书处办公地点: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大道路289号。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开展职业教育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与运用。
第八条 加强全国医药卫生类职业院校交流与协作,推动职业院校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工作,为政府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十条 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建设与运用创新,不断拓展职业教育建设与运用途径。
第十一条 总结推广职业院校资源库建设与运用经验与案例,为职业院校深入推进资源库建设与运用工作提供借鉴。
第十二条 宣传职业院校资源库建设与运用工作成果,扩大职业教育社会影响。
第三章 联盟会员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入会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职业院校;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六条 普通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享受联盟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按联盟规定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单位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部门等委托的工作或合作项目;
(四)可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部门等委托的工作或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享有优先展示机会。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会员由普通单位会员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由理事单位会员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会员由主要发起单位担任。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联盟声誉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会员和普通单位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六)理事单位会员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单位会员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被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办学资格的成员单位,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另设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管理制度;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大会报告;
(五)审议通过联盟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八)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会议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理事会会议的议案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通过或通信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二十八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三十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联盟发起单位酝酿协商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产生,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合作项目的组织对接工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政府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存档之列。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管理人员要保证联盟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三十五条 收到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发来的文件、信函,要及时登记,交相关人员处理完毕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对于联盟自己的文件,要经过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后,方可印发和存档。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借阅联盟的有关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文件要做好登记,并按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联盟档案资料。到了销毁期的一般档案,经秘书长同意后销毁,重要档案须由秘书长审核并报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日常运转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本联盟开展活动的经费由承办活动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28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协作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