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其下属部门和附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其下属部门和附属单位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学校各部门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下属部门和附属单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协调、高效运行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学校财务部门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五)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将应上缴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变相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绩效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金结余及其分配审计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等问题;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二)对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支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六) 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 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审计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 培训、学生活动、教师活动、师生比赛、迎新、考试、学生勤工俭学、节日慰问等非采购活动的财务收支列入专项审计,不列入日常审计。
第十七条 如上级文件要求需提供经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及其下属部门和附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等部门和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编制、绩效管理及内部控制有关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文件资料;
(二)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文件及预算调整文件;
(三)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等资料;被审计年度的收费文件、票据存根;
(四)项目立项申请书及审批文件、绩效自评报告等文件资料;
(五)学校与其他单位或部门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及重要会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按照《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按照《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