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货物和服务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施设备、耗材、原材料、教材与图书、生活设施、学生公寓用品、各类服装、环保用品、绿化苗木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集体采购对象。如物业管理(保洁、绿化)、信息网络服务、软件开发、印刷项目、教学资源开发、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与汽车维修、会议或活动、租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开展独立、客观的审核、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使用学校统一管理的资金且通过学校统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立项审计、采购项目预算审计、采购项目过程审计、采购项目验收审计、采购合同结算审计、采购内部控制审计、采购项目效益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据项目特点,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采购项目的重点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实行事前报告,开展现场审计或事后审计。根据实际项目需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七条 采购计划立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计划是否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项目资金是否落实,预算外采购的是否已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整,重大采购项目是否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经过专家论证确认。
第八条 采购项目预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货物规格及数量、服务内容及期限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二)货物及服务采购预算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若所采购货物或服务为重复购置,是否与上次成交价格相同,如价格发生变化,变化理由是否合理。
第九条 采购项目过程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部门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
(二)招标书是否符合国家、行业部门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反映采购计划的全部要求;
(三)供应商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行业部门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可追溯的原则;
(四)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行业部门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反映招标书的全部要求,是否包含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及方式、技术培训方案、合同纠纷及中止的处理等必要的约定。
第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与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货物、服务采购验收活动,检查送货单据、初验报告、采购文件、合同等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核实采购项目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服务需求和标准是否与合同标的相符;
(三)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检查采购项目货物的质量、性能、使用状况等是否正常。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结算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采购票据是否准确、齐全、合规;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包括供货商名称、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四)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确定的内容相符合,若存在合同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活动有关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健全;
(二) 采购活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管理和监督是否效果良好;
(三)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风险点,提出建议后采购活动有关单位是否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效益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物和服务的使用是否达到教学、科研或服务预期目的;
(二)货物、服务使用是否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三)大型仪器设备是否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凡国家财政(含专项经费)拨款、银行贷款、外资、学校自筹资金的各类采购项目都应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处根据采购项目金额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及内容,原则如下:
(一)价格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采购项目,全过程由采购使用部门负责,审计处对项目实行随机抽查;
(二)价格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审计处负责该类项目审计并签署审计意见;
(三)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审计处负责该类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预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采购使用部门负责采购清单及预算的编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送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签收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由审计处审核后签署审计意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审核后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经校长审签同意后由审计处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采购使用部门负责整理项目结算资料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三)结算审计完毕,审计处对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对送审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签署审计意见;
(四)对经审计后进行审减的结算项目出具采购项目审核定案表,经采购使用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及供应商签章认可后,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采购使用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审资料包括:
(一)经批准的立项文件或报告;
(二)盖有公章的列有数量、规格参数、金额等内容的预算采购清单;
(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电子卖场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或学校采购部门议价记录;
(四)采购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
(五)采购验收报告、服务完成情况说明等验收资料;
(六)发票;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学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 对未整改到位的情况,审计处应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采购项目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对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采购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资料的行为,学校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