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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凡国家财政(含专项经费)拨款、银行贷款、外资、学校自筹资金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修缮等建设项目都应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金额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及内容,原则如下:
(一)对单项估算价5000以下(不含5000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处对结算实行随机抽查。
(二)对单项估算价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负责该类项目审计并签署审计意见。
(三)对单项估算价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不含300000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负责该类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金额在100000以上的项目结算审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采取审计处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单项估算价300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预算(招标上限值)、结算、决算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计、建设项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审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审计、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以及零星修缮项目。具体到单个审计项目时,审计内容视审计资源、建设项目特点以及风险情况的不同,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项或多项审计内容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据项目特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重大项目是否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急抢修项目需实施后补充相关资料的,应提前向审计处报备;
(二)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报建。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是否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批复是否真实,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时效要求,建设项目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完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内部环境。检查机构是否健全,不相容职责是否恰当,工作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管理机制,是否遵循建设项目未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不得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原则;
(二)审查建设项目风险评估情况。检查是否建立项目前期评审、勘察设计、采购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审查建设项目控制活动。评价各项建设活动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四)审查信息与沟通情况。检查设计、施工、物资管理、投资、财务等信息是否收集,信息传递是否真实、完整,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有效;
(五)审查内部监督情况。评价对建设项目物资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监理与质检的内部监督是否有效;
(六)审查设计与施工技术风险。评价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要求,是否出现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否科学论证,施工技术是否存在风险,检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是否制定了风险预案;
(七)审查建设项目合同风险。检查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审批程序是否完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合规,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进行研判和有效防控。
第九条 项目招投标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检查各项招标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招标范围和方式是否合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招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办法是否合理,相关投诉、异议处理是否得当、合规,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招投标是否遵循经济效益性原则;
(二)审查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情况。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的采购条件,是否按工作流程执行,供应商是否具有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实力,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结果是否公正、客观等;
(三)审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工程造价成果质量要求情况。检查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达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质量标准;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造价成果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约束措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工期管理情况。检查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方案关于工期和进度是否一致,是否建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进度计划是否落实,进度计划是否变更,变更后的进度计划是否合规、可行,进度计划变更是否按规定审批;
(二)审查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检查工程变更是否审批,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是否符合相应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工作,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程序是否合规;
(三)审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评价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有效执行,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可行、合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等是否合规使用;
(四)审查建设项目概算管理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概算是否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规定比例之内;检查是否建立超概项目惩戒问责机制;
(五)审查建设项目进度款支付情况。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支付。审查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是否有超合同或超概算的情况。有无超付或提前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工程造价管理情况。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查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深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是否真实、合理、合规,竣工结算及资金支付是否及时、合规;
(二)审查工程造价真实性情况。评价初步设计概算是否合理、正确,施工图预算计量、计价和列项是否准确、合理,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合理,设备、材料用量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是否一致,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等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工程实施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招标清单及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真实,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要求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金筹集,项目各类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项目资金情况;
(二)审查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情况。检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投资支出、各项待摊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审批,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各类款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列是否齐全、正确,结余资金是否合理、合法;
(三)审查建设项目验收与结算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及时,工程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四)审查建设项目决算情况。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验收合格;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评价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造价是否有效控制,项目运营成本是否节约;
(二)审查建设项目的效率性。评价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资金利用是否有效,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项目行为是否具有效率;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效果性。评价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否实施及有效。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签收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
(三)自审项目5万元以下的审计处审核后签署审计意见,5万元以上的审计处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审签同意后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委托审计项目由受托机构出具审核结果经校长审签同意后交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变更估价、现场签证审计程序如下:
如因特殊原因产生合同外工程量的,经批准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现场核实签证:经批准后合同外工程量在5万元以内(含)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核实签证,5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的按《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整理项目结算资料,初审后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签收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
(三)结算审计完毕,双方签字认可审计结论,审计处对送审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出具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校长审签同意后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对送审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签署审计意见;委托审计项目由受托机构出具审核结果经校长审签同意后交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后勤保卫处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择定审计方式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校长审签同意后交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零星修缮项目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零星修缮项目派工单等结算资料的整理及初审,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按月度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签收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
(三)审计处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后交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其他专项审计程序按学校专项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条 为保证工程审计质量。各类基建及维修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的测量和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审计处参与。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核减(增)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的5%时,委托外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审计费用;内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增)额3%的违约金。以上费用在结算时一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章 审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审资料包括:
(一)经批准的立项文件或报告;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
(五)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六)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初审资料、送审清单;
(七)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八)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
(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对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工程管理部门,并对合同、签证等重要资料和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须在本年度完成付款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对未按规定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未整改到位的情况,审计处应按规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对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应按规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工程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资料的行为, 学校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